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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女人所生的孩子是雙方的公認合法後代」婚姻本質[編輯]婚姻從表現形式上看,是雙方財富、心理和生理的結合;從本質上看,是雙方的一種特定的社會盟約。從人類社會出現以來,使雙方結合趨於規範化的主要手段是風俗、倫理和法律;現代社會主要是依據法律。婚姻成立的主要動機不只是在於滿足性需求,還有更複雜的動機。德國社會學家L.穆勒曾歸為三種動機,即經濟、子女和感情,並認爲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,子女第二,愛情第三;中古時代,子女第一,經濟第二,愛情第三;現代社會,愛情第一,子女第二,經濟第三。古代社會,婚姻的主導動機源於婦女是創造財富的活動工具,娶妻是爲了增加勞動力,人的性慾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滿足。人類婚姻史的第二時期,婦女勞動範圍逐漸變小,財富及繼承問題日趨突出,於是關於個人至親骨肉的後代觀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導動
外籍配偶遭虐待,離婚被遣返?
Q︰小紅是外籍配偶,嫁來台灣6年,與先生育有一唐氏症兒子,為此先生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、上輩子做壞事等言辭。
小紅不堪辱罵想要離婚,但她又擔心離婚後就得返國,將看不到兒子。因為小紅剛拿到長期居留證,所以她打算等兩年後拿到身分證就和先生辦理離婚。但很擔心如果到時候先生不肯替她辦理身分證?她可不可以自己去辦?她對於台灣法律不甚了解,也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,不知該如何是好?
賴淑玲律師詳解:
先生經常辱罵小紅基因不良、上輩子做壞事等言詞,對小紅已經構成精神虐待,所以小紅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「不堪同居之虐待」之理由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;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。
如果小紅離婚的同時取得兒子的監護權,則小紅還是可以繼續在台灣居留,並且在法定時程內辦理身分證,居留權利將不受離婚的影響。
小紅辦理身分證時,需要由依親對象(即配偶)出具保證書,但如果先生無故不替小紅出具保證書,小紅得以另覓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及一定住居所,並有正當職業之公民」當她的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。只不過目前移民署對此條文採取限縮解釋,一定要申請人提出法院核發的通常保護令才准許申請人更換保證人,這種解釋其實不一定合乎條文的精神,有必要時,可以提起行政訴訟,透過行政法院的判決來做出合理的解釋。
小紅如果沒有財力聘請律師與先生打離婚官司,可以向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」申請法律扶助。
*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 提供/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
請問外遇蒐證怎麼進行?
外遇蒐證就是處理婚外情問題或感情劈腿、通姦事實的專案蒐證調查,一般開始懷疑另一半有外遇跡象時,會找偵探社做外遇蒐證、外遇調查是最快,最成效的方式。接受委託的徵信社,依照委託人提供的資訊和要求,來進行外遇蒐證,通常伴侶懷疑對方外遇;事後證明有百分之98以上,都確實發現對方真的有外遇劈腿的對象。
若對方不願意改變缺點,也不願意結束婚姻,建議可以透過離婚訴訟,結束兩人的關係,雖說透過法律離婚,可能會傷害到雙方感情,畢竟打官司容易情緒激動,且可能會互相傷害,但為了自己的權益,有時候這也是必要手段。若對於離婚的方式,有任何疑問或是需要協助之處,都可以來委託大愛徵信社。其實離婚有三種方式,若不知自己該選哪一種,可以來徵信社諮詢,專員會分析您的情況,給予合適的建議。
離婚訴訟的選擇,大多是只有一方想離婚的夫妻,會做出的選擇,但並不是想要離婚,就能夠提出此訴訟,必須要對方在婚姻中有過錯,且影響到夫妻的感情,導致婚姻破裂才能提告,最常出現的訴離理由有:外遇、重婚、以及家暴,過去沒有嚴重的婚姻問題,基本上法院都不會接受訴請,但現今的社會已經改變,法院的想法也逐漸人性化,並不像過去死板板的,只要是真的有影響夫妻感情,或是雙方都沒有維持婚姻的意願,大多都會判准離婚,但還是會審查被告是否在婚姻有過錯,而原告有沒有相關責任,雖然不再是勸和不勸離,但還是要維持公平與正義,考量多方情況後,才會下最後的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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